在刚刚结束的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上,会议通过了《辽宁省司法鉴定条例》。10月12日上午,记者在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该《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执业机构需在30日内完成鉴定
据了解,于10月12日上午表决通过的《辽宁省司法鉴定条例》将在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条例》共设六章,五十一条。主要就明确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统一登记管理、统一准入条件、界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权利义务、规范鉴定活动及加强事后监管、强化惩戒力度和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为了保障机构的鉴定能力和质量,《条例》加大了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设立鉴定机构应当符合的条件,要求其应当有符合规范的名称、符合司法鉴定要求的执业场所和不少于二十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此外,《条例》中还提到,司法鉴定机构应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并书面通知委托人,完成司法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与此同时,对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需由其设立机关依法进行资格审核并负责管理,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