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男子崔某某,初中文化,曾是辽宁盛飞路桥有限公司司机。
2016年7月18日,崔某某以急用钱为由,以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抵押,签订房屋出售协议,向王某某借款10万元人民币。7月19日,王某某向崔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上转款人民币10万元,崔某某将该10万元的一部分用于归还欠款,余款被其挥霍。2017年1月,被害人王某某与崔某某失去联系,发现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系假证,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8年2月5日,崔某某被北京市通州公安分局郎府派出所抓获。2月8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2018年8月17日,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本案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