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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老赖”不还钱还上舞厅跳舞 当场被抓

时间:2018-12-15

申请执行人纪某与被执行人马某于2014年8月日签订了二手车交易协议书,协议约定:纪某将绿色丰田佳美一辆作价30,000.00元卖给马某,工程结束后一次性支付全额购车款。并在协议第三款约定:应买方的特殊要求,双方约定车辆继续挂靠在卖方的名下,并不立即发生实际的过户行为。若日后买方要求为该车辆办理过户,卖方需无条件、及时地协助买方办理。具体过户时间由双方约定。由于签订协议时马某不会开车,因此在补充条款中特别约定:本车由买方(马某)雇佣卖方(纪某)为其驾驶,在2014年8月6日00:00时所有权归买方。纪某按合同约定从2014年8月至2014年年底一直给马某开车。车辆保险到期后,纪某为马某垫付保险费1430元。申请执行人纪某多次找被执行人马某要求履行合同,向其交付车辆,马某一直没有接收车辆,也未支付购车款。

辽阳县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2日对纪某申请执行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14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法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马某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亦未查询到其有存款的记录,被执行人马某名下有一台轿车,已被法院查封,但未实际控制该车辆。经本院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亦未查找到其有房产的信息。被执行人马某,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的任何线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2月8日一大早,执行干警接到申请执行人纪某电话,说有人看到被执行人马某正在辽阳市内某舞厅跳舞,干警立即前往该舞厅,一举将被执行人马某抓获。经请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场对马某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

12月11日,被执行人马某的家属来到法院执行局,在执行干警的耐心调解下,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协议,先给付一半执行款,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该案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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