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营运,罚款5000元。”接到凌源市运输管理所的处罚单,林先生(化名)有些委屈,路遇大客故障,顺路拉了几名乘客,收了乘客主动给的40元,没想到被罚款5000元。
最终,林先生起诉至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认为林先生当日用私人车辆拉运几人去客运站,属偶发事件,收取40元钱也是乘客主动给付的感谢费,遂撤销凌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决,撤销凌源市运输管理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好心助人 却被罚款
2017年5月23日6时左右,朝阳市建平县居民林先生驾车上班,途经建平县富山街道时,一辆“叶柏寿—鸦鸿桥”线路的大客发生交通事故,客车上部分乘客在路旁滞留,这时几名乘客赶时间去凌源客运站,便和林先生商量,林先生同意后4名乘客上车一同前往凌源客运站。
到达站点后,4人给林先生40元钱感谢费,林先生没有多想,便收了下来。
林先生没有想到,正在执法的凌源市运输管理处的工作人员真巧看到了这个情景,认为林先生涉嫌非法营运,于是将林先生车辆扣押,罚款5000元。
“这4个人给的40元钱,不是我索要的,是乘车人主动给的。”林先生认为他在大客发生事故后,在乘客的要求下,出于善意拉人去客运站,应该是一种助人行为,林先生不服凌源市运输管理处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缴纳罚款后,向凌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凌源市人民法院认为,林先生没有取得“营运资质许可”而实施客运有偿服务,属于违法营运行为,驳回林先生的诉讼请求。
终审判决 撤销处罚
林先生对凌源市人民法院的判罚不服,向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违法营运交通违法行为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没有取得《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客运资质许可;按照乘客要求到达指定地点;接收乘客给付的乘车费用等。具体到本案,形式上看,林先生当日行为客观上具备了以上特征,但判定行政违法行为,还必须坚持主、客观统一原则。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亦应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结合四名乘客之一的刘某的情况说明,林先生当日用私人车辆拉四人去客运站,属偶发事件,收取40元钱是乘客主动给付的感谢费,并非双方议定的有偿服务报酬。
林先生当日行为主观上无违法营运的故意,客观上也不符合违法营运的特征,法律上并无好意施惠行为一定不能收到报酬的规定,受助方主动给付施惠者些许成本费用,也属人之常情。
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做出判决,撤销凌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决,撤销凌源市运输管理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凌源市运输管理所负担。
对此,凌源市运输管理处某负责人称在开会,并没有接受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