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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外墙脱落砸伤“蜘蛛人”,谁赔?

时间:2018-12-25

2018年1月29日,汪洋受刘强雇佣清洗中山区一幢公寓外墙玻璃。在清洗过程中,汪洋被楼梯外墙脱落的石块砸中头部,鲜血直流。受伤的汪洋第一时间电话联系雇主。刘强的妻子迅速赶到现场,跟多名工人一起把汪洋送至附近医院检查救治。

汪洋伤势很重,在送医途中嘴不听使唤、抽搐,脑袋昏迷。后经医院诊断,汪洋右额、颞叶挫裂伤,右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颞顶骨凹陷性骨折,右侧颧骨骨折,头皮锉裂伤,颈间盘突出症。汪洋住院38天,扣除刘强垫款还花掉医药费5万余元。汪洋出院数月,仍出现头疼、嘴巴说话不利索、耳鸣等症状。这次事件给汪洋的生活和身心带来了巨大影响。他多次找到刘强索要赔偿,但因刘强经济能力有限,无力承担汪洋的损失,一直拖延不予解决。

该事故发生在下午,当天上午在该区域已经发生了高空坠物事件。汪洋认为,物业未及时履行物业管理人的职责,致外墙脱落的水泥砸伤人,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清洗公司系刘强的挂靠单位,且无高空清洁作业的经营资质,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寓与清洗公司签订合同进行楼体玻璃清洁作业,把需要特别经营资质的工作交无资质的单位实施,存在过错且违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汪洋在多次找到三被告解决未果的情况下,将三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委托大连一家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汪洋已构成两处十级伤残;合理休治时间为180天;伤后60天需1人陪护、伤后60天需加强营养;按卷宗中病志医嘱记载针对本次损失用药属合;不考虑后续治疗费;今后如出现与本次损伤有关的并发症如癫痫等则另议。

另查,汪洋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高空作业。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汪洋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该损害系公寓的外墙皮脱落造成,汪洋要求公寓物业管理者承担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汪洋是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高空作业特种从业人员,其明知高空作业需佩戴安全帽却未予佩戴,在工作中受伤原告亦具有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原告仅要求被告清洗公司、刘强承担上述50%责任,故法院判决大连清洗保洁有限公司、刘强给付汪洋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陪护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0万余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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