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没有及时投保交强险,张先生的车被交警扣留,并处以保险费2倍罚款。张先生对此感觉很冤枉,他说自己同学在保险公司上班,提前几天就把相关资料和保费给了同学,但同学忘记为他投保了。他认为自己一直都按时投保交强险,这次只晚交几天,也没造成交通事故,所以不应该被罚款。
张先生到底冤不冤呢?记者为此采访了朝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杨大队长。 杨大队长告诉记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杨大队长特别提到,只要因为交通事故给第三方造成损失,不管事故责任在哪一方,受伤害的第三者都会按照规定标准得到赔付。赔付不够的部分,由商业险补充。所以说,交强险有效保护受伤害的第三者利益,同时减轻被保险车辆所有者或使用者的负担。
杨大队长解释说,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对于张先生的不解,杨大队长认为:“交通安全无小事,防微杜渐是关键。罚款的真正目的,是让张先生吸取教训,确保以后按时投保交强险,让自己和他人的利益少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