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记者从海城法院了解到,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曲某通过网络聊天,先后结识了被害人黄某、赵某等,骗取被害人信任,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后,虚构做生意需要资金,多次骗取被害人钱财。近日,该案在海城法院宣判。
2017年10月下旬,被害人黄某通过网络认识了曲某,11月份正式确认为男女朋友关系。在一起十多天后,曲某就以做工程需要钱为由向黄某借钱。前后多次,黄某借了曲某4.3万元现金和一条价值2000余元的黄金手链。2017年11月末,曲某说要还钱,到月末就联系不上了,电话关机,微信和QQ都删了。黄某怀疑被骗,向警方报案。2018年4月,曲某被海城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审讯过程中,曲某交代,不光黄某被骗,赵某、王某也先后被他以做生意为名骗取钱财共计38万余元。
海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曲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根据相关法律,判决被告人曲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