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本网记者 崔永焘 报道) 201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对未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未依法公示证照等相关信息的情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如何处理?
省市场监管局网监处有关负责人表示:《电子商务法》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的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从这个规定来看,无论在“天猫、京东、网易商城”等以法人身份注册的平台,还是在“拼多多、淘宝网、微店、代购、朋友圈”等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都需要办理营业执照。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如销售自家种植的蔬菜、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钟点工、生活护理等可不办理营业执照。如果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登记而未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予以查处。
根据《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电子商务经营者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的,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也需要公示其无需登记的信息。为了有效维护消费者相关权益,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如果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公示证照信息、停业信息等而未公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最高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