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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风景名胜区将实行退出和追责制​度  “只进不出”将终结

时间:2017-05-19

齐鲁网5月19日讯(记者 廖亮)今天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立法背景、出台过程和贯彻实施意见进行了介绍,并就其立法意义、主要内容、特色亮点等作了说明。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将于2017年8月1号起施行。在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建设项目选址核准、安全管理方面有很多创新,填补了上位法空白,明确了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的政府职责,针对风景名胜区资源存在“只进不出”的情况,明确了退出和责任追究制度。

长期以来我省风景名胜资源存在“只进不出”的情况,有的风景名胜区申请设立获批后疏于管理,保护不力,造成对风景名胜资源的破坏,因此有必要设立风景名胜区的退出机制,落实风景名胜区警示撤销制度。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若省级风景名胜区存在风景名胜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或者濒临灭失风险,以及政府部门未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示、责令整改,背景是的风景名胜区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期限届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评估,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报请省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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