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5月19日讯(记者 廖亮 通讯员 张博韬)在今天下午闭会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通过了《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条例》规定,严格风景名胜区内的项目建设管控,加强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管理。
《条例》规定禁止对风景名胜区进行人工化、商业化的错位开发。为解决当前风景名胜区内人为建筑乱象、破坏景观整体风貌等问题,《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风格、体量等,应当与景观、文物古迹和生态环境相协调。
《条例》还规定严格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作出明确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风景名胜区从事的建设活动,在依法办理许可前,应当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意见”,强化了内部监督,解决了“自己建,自己批”的问题,防止审批权滥用。
在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的基础上,针对我省风景名胜区的实际,对严重危害风景名胜区资源的行为进行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比如在第二十四条中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核心景区,禁止在禁火期、禁火区内吸烟、点火、烧香、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孔明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