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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弊入刑”第二年 去年24起高考舞弊案已宣判

时间:2017-06-07

齐鲁网6月7日讯(记者 冷锋)2017年6月7日,随着第一缕阳光破云而出,高考正式拉开序幕。作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高考的严肃性不言而喻。这是“考试作弊入刑”后的第二年高考,您是否还记得去年第一批以身试法的人?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正斌介绍,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组织作弊行为,帮助组织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行为和代替考试四种行为确定为犯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284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答案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发现,涉及上述四种罪名的案例有302件,其中发生在2016年高考期间的有24件,涉案人员有社会无业人员、考生和家长。

替考

“考上普通本科给4万元,考上重点本科给8万元”,在这样的诱惑面前,“枪手”张某决定铤而走险。

长春市宽城区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显示,张某经人介绍,代替一名考生参加2016年的高考。当年6月7日,张某在长春市第四十八中学考点代考,上午考语文,他蒙混过关。下午考数学时,张某被监考老师当场抓获并带到公安机关。2016年11月,宽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综合考虑张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坦白情节,判决其犯代替考试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6年高考中的另一“枪手”符某,替考的是普通高考的体育科目考试。案发时,符某是海口市的在校高中学生。海口市琼山区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3月20日,符某应同学符某某的邀请,到海南普通高考体育考场代其考试。在进行立定跳远考试时,符某的代考行为被监考老师发现。

组织作弊

发生在长春市第四十八中学的张某替考案中,还有王某等四名被告人被判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决书显示,案发时王某系长春市第六十八中学的工会主席,由于其儿子学习成绩不好,遂谋划找人在高考期间代考。

高考前,王某找另一被告人朱某帮忙并支付20万元替考费,朱某通过蔡某、陈某联系“枪手”张某代替考试。案发后,王某等人被公安机关刑拘。

此案经开庭审理后,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投案自首等情节,判决王某、朱某等4名被告人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免予刑事处罚;20万元“替考费”予以没收。

非法提供答案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关于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案例有9起,其中涉及高考的1起——一名甘肃男子向青海6名考生家长出售试题答案。

1992年出生的孙某是甘肃兰州市人。兰州七里河区法院的判决书显示,2014年4月,孙某印发为高考提供答案的小广告,在青海省乐都县第一中学的男厕所张贴。回到兰州后,他从网上购买了2套发射器和二十个接收器的作弊设备。当年5月,他向6名准备购买答案的乐都县考生及家长出售作弊器材,每人收取3000元“设备费”。

2014年6月高考期间,孙某在兰州通过QQ群向乐都县的考生家长,发送语文、数学、理科综合、英语等科目的部分试题答案,再由家长通过作弊器材向考场内的考生传送答案。孙某在此过程中,向5名家长收取费用共3.2万元。

2014年11月,七里河区法院以被告人孙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新刑法实施之前,考试作弊入刑的案件,大多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定性量刑。

一审判决后,孙某提出上诉,兰州市中级法院发回重审。2016年3月七里河区法院重新作出判决时,新刑法已经施行。法院依法变更孙某罪名,认为孙某犯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关于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到39起案例,其中一起是2014年高考期间发生在贵州德江县。

德江县法院审理查明,该县复兴镇客店村的村民冉超为还赌债,寻找赚钱捷径,经人介绍认识湖南籍从事高考舞弊的王某,由此走上犯罪之路。

判决书显示,2013和2014年,被告人冉超为前来德江县实施高考舞弊的王某等人进行舞弊器材接收、作案踩点等事宜,并介绍多名考生,以500元至3000元的价格购买舞弊器材;考生考上二本或一本后,再加收人每人3200元至18000元的费用。两年间,冉超从中牟利5万元。

2014年6月7日,冉超与王某等人在德江一中考点发送高考答案时被发现,冉超被抓,王某等人逃逸,用于发送高考答案的电脑、传输终端等器材公安机关扣押。

次年9月,被告人冉超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其违法所得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高考作弊 污点跟终生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

“如果考生一旦证实为考试作弊,那么就会留有案底,轻则取消考试成绩,暂停1至3年的报考资格,重则直接开除学籍。”除此之外,陈正斌律师还提示:“这些高考污点不仅会直接影响到作弊者以后的工作中各类评优、升职等问题,还有可能会影响到后代子女”。

高考来临,广大考生勿受作弊团伙蒙骗,不要参与网上售卖高考答案、购买作弊器材、组织考试作弊等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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