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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类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须要进行相应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

时间:2017-04-14

齐鲁网济南4月14日讯(记者李杨)记者从今天下午召开的全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上了解到,本次清理范围是全省现行的政府规章和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现行的规范性文件。根据立法原则和深化改革、创新发展的基本要求,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要进行相应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1)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2)未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项目或者措施的;(3)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或者有违社会公正公平的:(4)未依法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者减损其合法权益的;(5)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调整的法律关系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被新制定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6)与国家和省有关现行政策的规定不一致、不衔接的;(7)不适应本省或者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或者脱离工作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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