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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当事人诉前调解选择权 委员提议规范制度避免永调不决

时间:2020-05-17

信网5月17日讯 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及法院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全国法院案件数量大幅攀升。为缓解诉讼压力,各级法院纷纷将诉前调解程序纳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青岛市政协委员、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主任纪斌认为,虽然诉前调解程序的建立,可以更加便捷高效地解决民事纠纷,但诉前调解程序还存在诸多问题。为完善和规范诉前调解制度,纪斌在此次两会提出建议。

保障当事人诉前调解选择权利

作为律师行业从业者,纪斌在代理案件时发现,很多案件法院将诉前调解变成了强制性程序。“目前青岛市各级法院采取的方式是将民事案件一律采取诉前调解先行的作法,虽然按照法律的基本原则,调解要本着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但事实上,法院在立案时不管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必须先经过诉前调解程序,只有诉前调解不成的案件才允许原告缴费立案,这使诉前调解变成了立案的强制性前置环节。而现实情况中,很多当事人并非不愿进行诉前调解。很多情况是案件在起诉前已经与对方多次协商而无果,感觉调解无望,因此不愿再拖延时间,希望法院尽快作出判决从而申请执行;还有一种情况是当事人根本找不到对方,从而无法进行调解。”纪斌认为,对于这种情况,如果不分青红皂白而机械地运用诉前调解,不仅与“方便群众诉讼、加快诉讼效率、减少诉讼成本”的宗旨背道而驰,也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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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岛市政协委员纪斌)

对此,政协委员纪斌建议法院应保障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自主选择权对于是否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必须书面征求原告的意见,在原告明确予以拒绝后,应及时通知原告缴纳诉讼费并正式立案。不应在原告不愿进入诉前调解程序的情况下,强行进行诉调。同时,即使在诉前调解中也要赋予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例如,在诉前调解程序中达成调解协议的,根据规定,当事人有权选择司法确认或者是出具调解书。

避免诉前调解永调不决的现象

诉前调解时间长也是纪斌在代理案件时发现的问题。“基于现在法院强制进行诉前调解的原因,造成了诉前调解案件在法院调解中心诉讼服务中心大量积压。而由于很多案件中的被告无法找到,加之调解中心人手有限,导致案件无法调解,纠纷不能及时得到解决,当事人无法及时实现权利。同时,法院出于结案率的考虑,在调解不能或者根本找不到被告的情况下,法院也经常限制将案件转为正式立案的数量,导致很多案件在调解中心搁置的时间较长,不少案件的搁置时间达半年多甚至达到一年。这对于想要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想要尽快进入执行程序的当事人来说,都是难以接受的。”

对于这一现象,青岛政协委员纪斌建议法院应严格遵守关于诉前调解的时限规定,制定详细的诉前调解规则并予以公示,规则中应明确诉前调解的时限,对于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达成调解的案件,法院应通知原告及时缴费后转为正式立案。

加强诉前调解人员业务熟练

除上述诉前调解的问题,纪斌认为,诉前调解人员配置不合理,业务不熟练,调解手段单一也是目前诉前调解慢的主要原因。“据我前期调研发现,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相对较少,负责的业务内容较多,诸如立案、收费、判后答疑、流程管理等大量繁重的工作任务。尤其是立案登记制改革后,法院受理的案件大幅增加,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使得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变得更加困难,这也是导致相当一部分案件得不到及时调解的原因。同时我们发现各级法院在开展诉前调解工作时书记员流动较快,人员配置不稳定,这无疑为推动诉前调解纠纷解决工作带来较大阻力,使得书记员与办案法官工作交接中出现问题。甚至发现个别法院中出现书记员业务不熟练,导致开庭时间延长、送达周期迟缓、法庭记录不全面、辅助性工作不到位等现象。”

为此,青岛政协委员纪斌建议各级法院加强对诉前调解工作人员和设备的配备,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工作,尽量配备法律专业人员担任调解员。调解员应加强对诉讼材料的审查,有效避免恶意、虚假诉讼。同时,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法院可以在诉前调解程序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在交通事故等七类案件中进行司法鉴定。因此,法院应完善诉前调解程序中可以采取的各项措施,特别是不应因诉前调解而剥夺当事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的权利。

信网记者 顾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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