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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交房条件 青岛地华房地产却不交房

时间:2020-06-01

信网6月1日讯开发商建设的房屋达到交付条件,通常情况下都是组织业主立即交房,而隋先生却遇到了一件稀奇事,他的房屋明明也具备了交付条件,可是青岛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地华房地产)却一直推脱交房,甚至拒绝交付房屋给他。无奈之下,隋先生将该公司告上法庭。经青岛城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判决青岛地华房地产协助隋先生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抵债房交付被拒

隋先生于2015年6月13日与青岛地华房地产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鉴于青岛地华房地产拒绝交付的情况,隋先生向城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继续履行房屋预售合同,交付房屋。并支付自2015年6月14日起至交房之日按房价款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在法庭上,隋先生提交了青房注字(2012)第075号预售许可证,证明其房屋已取得预售许可,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随后又向法院提交了《付款指示及债务处理协议书》、《抵债协议》、《指定书》,证明因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欠隋先生材料款202.8万元。为还款,中联公司将《星雨华府》某房屋抵顶隋先生材料款202.8万元,中联公司根据付款指示及债务处理协议书以指定方式通知青岛地华房地产,隋先生认为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其履行完毕预售合同的付款义务。

法院认定“新债清偿”

对于隋先生的诉求和提交的证据,青岛地华房地产表示,虽然商品房预售合同真实,但缴纳的房款未实际以现金形式缴纳,付款方式为工程抵账。而既然是工程抵账房,应合理延长办理时间。并表示针对其诉求需回去与领导协商,建议网签后办理交房。

城阳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联公司与隋先生签订的《抵款协议》,实为以房抵债协议,其性质为“新债清偿”。即间接给付或新债抵旧或为清偿之给付,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由债务人负担新的债务以履行原有的债务,在新债务未履行之前,旧债务并不消灭,当新债务履行后,旧债务同时消灭。

而本案中,中联公司与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森公司”)、地华公司签订《付款指示及债务处理协议书》。依据中联公司出具的《指定书》,地华公司与隋先生签订《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青岛地华房地产被判协助业主办理过户

法院认为,虽然隋先生在该合同中不负有对价义务,但该合同毕竟为其与债务人达成的清偿债务的安排,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加以履行。且隋先生已按照实测面积补交了房款并缴纳了维修基金,地华公司也已将涉案房屋交付隋先生使用。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法院判决隋先生与青岛地华房地产就位于青岛市某房屋所签订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并判决青岛地华房地产协助隋先生办理上述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信网记者顾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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