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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青岛交通医院被警告

时间:2020-06-01

信网6月1日讯 日前,信网获悉,5月22日,青岛市交通医院因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被卫生健康委作出了处罚结果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据悉,卫健委对青岛交通医院做出处罚的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九条,以及第十八条第二款。

为了解此事,信网联系到了青岛交通医院医务科,但接线的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该事,也不能进行核实,随即挂断电话。信网来到了位于市北区的青岛交通医院,相关负责人在了解来意后表示,他们在5月22日被要求整改的,是口腔科灭菌器械拔牙钳表面多处有明显水渍的问题。那为何卫健委会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处罚?该院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

信网联系到了下达该行政处罚的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表示,该院口腔科灭菌器械拔牙钳表面多处有明显水渍,不符合《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他们确实对该院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但是,5月22日他们对该院下达的两个处罚决定,另一个便是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处罚的,“但是具体是什么行为,需要核实。”该工作人员说,该案具体情形以官方公示为准,主管部门是严格按照程序与相关法规下达的处罚。

信网查询了解到,5月22日,卫健委对青岛交通医院作出了两个行政处罚决定,一个是该单位口腔科灭菌器械拔牙钳表面多处有明显水渍,不符合《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要求。另一个则是该单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

一天内接到了主管部门两个行政处罚决定,那么两个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是什么?信网再次联系到了青岛交通医院,与该院办公室进行沟通,但是接线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不负责该事,也不能进行汇报核实。 信网记者 张孝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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