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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着汇票要求支付 招商银行青岛分行咋不承兑

时间:2020-06-08

信网6月8日讯拿着汇票来到承兑银行要求支付,承兑银行却以汇票背书不连续,印鉴不清等理由拒绝付款。无奈之下,武汉凯奇冶金焊接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凯奇公司)将付款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招行青岛分行)告上法庭。经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判决招行青岛分行支付武汉凯奇公司承兑汇票款10万。

承兑银行拒付汇票款

武汉凯奇公司与黄石山力兴冶薄板有限公司(简称黄石公司)因合同关系,获取了黄石公司背书给其的一张出票人为青岛特殊钢铁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9月12日。

武汉凯奇公司将该汇票交给承兑银行后,付款行招行青岛分行以该汇票背书不连续,印鉴不清等理由拒绝付款并出具了相关拒付凭证。

汇票款无法承兑,10万元打水漂?无奈之下,武汉凯奇公司将招行青岛分行、青岛特殊钢铁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该公司认为,依据《票据法》对于汇票不能承兑的情况,上述两公司应支付承兑汇票本金10万元并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2018年9月12日)起至清偿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招行青岛分行:背书不连续且印鉴不清

对于武汉凯奇公司的起诉,招行青岛分行在法庭上辩称,武汉凯奇公司提供的票据背书不连续,该行属于依法拒付,不存在过错。“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武汉凯奇公司提供的票据背书章不清且粘单不连续,已构成法律规定的背书不连续的情形。另外,除背书不连续外,该票据还存在第一手和第二手背书人处签章不清的情况,我们无法确定盖章单位。”招行青岛分行认为票据存在变造可能。

基于上述情况,招行青岛分行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发现不连续背书、变造可能性的汇票予以拒付的决定不存在过错。而对于武汉凯奇公司要求其承担本案利息及诉讼费用,招行青岛分行认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而对于另一被告,青岛特钢公司认为,该公司与招行青岛分行之间是委托付款关系,该公司已就涉案票据的金额支付给招行青岛分行。因此,涉案票据的付款责任应由招行青岛分行承担。“涉案票据被拒付系由武汉凯奇公司自身过错导致,所以要求我们承担相应利息和诉讼费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招行支付承兑汇票款10万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3月13日,青岛特钢公司作为出票人出具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记载收款人为青岛斯迪尔新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招行青岛分行,出票金额为1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9月12日。经过多次汇票背书转让,最终这张汇票转让至武汉凯奇公司。

在法庭上,青岛特钢公司出具了《承兑证明》两份,青岛斯迪尔新材料有限公司出具了《承兑证明》一份,天津神川电机有限公司出具《承兑证明》一份,以上所有《承兑证明》均表示由于托收人“武汉凯奇公司”工作人员疏忽,不慎模糊以上公司的财务章和法人章印鉴不清,才导致招行青岛分行出具拒绝付款理由书。但法院认为这也侧面印证了一系列背书转让真实合法,武汉凯奇公司系涉案承兑汇票的最后持有人,其应当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法院认为,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武汉凯奇公司持有的汇票相关必要记载事项完备,汇票背面背书人处加盖的背书人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等签章依次前后衔接,武汉凯奇公司作为承兑汇票的最后持有人,其应当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法院为此判决招行青岛分行向武汉凯奇公司支付承兑汇票款人民币10万元,并驳回其他诉求。信网记者顾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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