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8月5日讯 因为青岛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没有给自己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杨女士将其投诉至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管理中心依法调查后,向青岛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补缴,但是该公司在限定期限内未予改正,遂被行政处罚。因不服处罚,青岛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最终被驳回。
未按时足额缴存员工公积金被罚
2019年2月26日,青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杨女士投诉青岛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未给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事。2月28日,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于当日向青岛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送达,责令其补缴,但该公司在限定期限内未予改正。
针对其上述行为,3月5日,青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并向青岛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邮寄送达,告知其将要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同时要求其报送杨女士在其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明细及住房公积金补缴明细表,逾期将根据建金管字【2005】5号文件规定或其他证据材料来核算职工应缴住房公积金数额。
2019年3月21日,杨女士在住房公积金补缴明细表上签字确认同意补缴基数、比例、补缴金额。当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了《行政处理决定书》,并向青岛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邮寄送达。
因不服处罚,认为青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程序存在重大瑕疵,青岛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向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驳回海天大酒店诉讼请求
市南区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为其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系法定义务。
本案中,青岛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缴纳的事实清楚。
关于青岛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陈述单位与职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已约定因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一次性解决再无争议的主张,法院认为,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系行政法规对用人单位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对该缴存事项进行约定,不影响青岛市公积金中心对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事实认定。
另外,青岛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主张《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法院认为,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已履行相关邮寄送达程序,EMS快递单据上的时间显示矛盾问题并非行政程序所致。
市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青岛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海天大酒店提起上诉仍被驳回
因不服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决,青岛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法律文件邮寄时间相互矛盾,行政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应予撤销。
公司已经与杨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签署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明确约定:双方因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一次性解决完毕,再无其他争议。因此,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不存在。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判决驳回青岛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依法予以维持。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并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信网记者 岳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