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11月25日讯 今天上午,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对《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审议。
《条例草案》确立了铁路安全管理实行政府统筹、企业负责、社会参与、行业监管与属地保障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规定了铁路建设、运输和设备制造维修等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条例草案》还明确了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护路联防责任制,完善铁路沿线安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开展铁路安全宣传教育,协调解决铁路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铁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铁路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铁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铁路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对铁路线路安全作出了规定,但这些管理措施已远远不能适应高速铁路安全管理的现实要求,需要地方立法加以补充和完善。为此,《条例草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管理措施与责任,对铁路电气化设备设施保护、轻质漂浮物整治、铁路设施维护、地下水抽取、杆塔树木管理、道口桥涵管理、地质灾害和维修救援保障等容易危及线路安全的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同时,《条例草案》还针对近年来运输经营过程中的突出问题,细化了旅客凭票乘车、安全防范机制、行李安全检查、危险货物运输、铁路食品安全和专用无线电保障等措施。
铁路是国家经济的大动脉,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突发事件应对、公共应急保障中承担着打通大动脉、畅通微循环的重大责任和使命。《条例草案》专设应急保障一章,从应急机制建立、自然灾害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公共安全保障等方面,对铁路安全管理进行了规范。特别是总结今年疫情防控经验,明确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同时,还进一步完善了铁路与地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协助与配合机制。
闪电新闻记者 廖亮 梁金凤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