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11月25日讯今天上午,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对《山东省慈善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审议。
2016年《慈善法》颁布实施,为慈善事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慈善法》作为我国首部慈善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许多方面规定比较原则,从实施四年情况看,需要通过地方配套立法加以细化和补充。目前,江苏、浙江、安徽、江西、陕西、北京等省市已经出台了地方配套法规,根据国家法律制定一部符合山东实际的地方法规,有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慈善法》,更好地发挥法律的引领和保障作用。
近年来,山东省慈善事业发展稳步推进,截至2020年10月31日,全省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达到439个,其中具有公募资格的194个。随着慈善事业的整体规模、社会参与程度和慈善组织建设的发展,慈善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的慈善组织内部治理不健全、运作不规范;外部监管也存在不到位的地方;慈善组织培育、慈善信托发展等方面,与浙江、广东等先进省份相比,还有一定差距,等等。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加以引导规范,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条例草案》按照“严管”慈善募捐和“方便”慈善捐赠的总体思路,对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赠进行了规范。慈善募捐方面,总结疫情防控等实践经验,对慈善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募捐救助进行规范;针对实践中遇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退出问题,规定了慈善组织放弃的可申请注销,不再符合条件的民政部门可依职权撤销;回应社会关切,对个人求助进行规范。慈善捐赠方面,明确捐赠的方式,可以是有形财产也可以是无形财产;立足于解决许多慈善组织提出的开具捐赠票据存在的实际困难,对捐赠物资入账价值确认以及单位集中捐赠开票等进行了明确。
关于信息公开与监督管理,条例草案着眼于增强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透明度、公信力,强调了政府部门、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的义务和具体内容要求;明确了民政及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管职责;规定了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违法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
闪电新闻记者 廖亮 梁金凤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