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12月25日讯 25日,青岛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20年第8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示中,发现黄岛区20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胶南市利群便利滨海新村店经营的、标称青岛大洋舰海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经典烤鱼片(烤鱼片)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8月6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京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胶南市利群便利滨海新村店经营的、标称青岛大洋舰海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经典烤鱼片(烤鱼片)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标签项目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8月27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胶南市利群便利滨海新村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抽检样品的同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
胶南市利群便利滨海新村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责令胶南市利群便利滨海新村店立即停止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三)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通报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北京恒泰丰餐饮有限公司青岛嘉年华店使用的消毒餐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8月6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对北京恒泰丰餐饮有限公司青岛嘉年华店使用的消毒餐具(碗)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8月28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北京恒泰丰餐饮有限公司青岛嘉年华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经调查,2020年4月27日,当事人曾因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被我局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青黄市监当罚9082020009),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02年8月6日当事人再次未按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罚。鉴于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北京恒泰丰餐饮有限公司青岛嘉年华店罚款人民币199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罚〔2020〕645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按照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要求,北京恒泰丰餐饮有限公司青岛嘉年华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和整改,现已整改完毕。
三、青岛缘木求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餐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8月6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对青岛缘木求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餐盘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8月28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缘木求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经调查,2020年4月13日,当事人曾因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被我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青黄市监当罚9082020005),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02年8月6日当事人再次未按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罚。鉴于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青岛缘木求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99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罚〔2020〕64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按照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要求,青岛缘木求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和整改,现已整改完毕。
四、黄岛区邻海美食城使用的餐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8月12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京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黄岛区邻海美食城使用的餐盘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8月31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邻海美食城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经调查,黄岛区邻海美食城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黄岛区邻海美食城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当罚9142020018)。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按照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要求,黄岛区邻海美食城进行了原因排查和整改,现已整改完毕。
五、黄岛区好滋味馒头店三店经营的小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8月11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顺昌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对黄岛区好滋味馒头店三店经营的小饼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脱氢乙酸及其钠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际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9月15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好滋味馒头店三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抽检样品的同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
黄岛区好滋味馒头店三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较小,社会危害性轻微,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规定,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黄岛区好滋味馒头店三店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元并处罚款5000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罚〔2020〕688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要求,黄岛区好滋味馒头店三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和问题整改,现已整改到位。
六、黄岛区旺润发商店经营的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8月10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谱安信(青岛)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黄岛区旺润发商店经营的馒头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脱氢乙酸及其钠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际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8月25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旺润发商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抽检样品的同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
黄岛区旺润发商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馒头数量少、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七条的规定,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黄岛区旺润发商店给予没收违法所得6元并处罚款5000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罚〔2020〕705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要求,黄岛区旺润发商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和问题整改,现已整改到位。
七、黄岛区老屯菜馆分店经营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8月5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对黄岛区老屯菜馆分店采购用于经营的辣椒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8月28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老屯菜馆分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抽检样品的同批次产品已食用完毕。
黄岛区老屯菜馆分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系初次违法、无违法所得且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无明显的主观故意,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黄岛区老屯菜馆分店给予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罚〔2020〕77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按照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要求,黄岛区老屯菜馆分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和整改,现已整改完毕。
八、黄岛区泰平巷超市经营的绿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8月6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对黄岛区泰平巷超市经营的绿豆芽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6-苄基腺嘌呤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8月26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泰平巷超市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抽检样品的同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黄岛区泰平巷超市按照要求,主动启动了召回程序,并发布召回公告。在召回期间,没有消费者退回不合格绿豆芽。
黄岛区泰平巷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充分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黄岛区泰平巷超市免于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不罚【2020】675号)。
(三)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涉案不合格绿豆芽的供货商另案处理。
九、黄岛区国才大馅饺子馆经营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8月10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谱安信(青岛)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黄岛区国才大馅饺子馆采购用于经营的韭菜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8月26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国才大馅饺子馆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抽检样品的同批次产品已食用完毕。
黄岛区国才大馅饺子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能提供供货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抽检批次产品的进货票据,采购的涉案食品原料的货值金额仅为39.6元,且未接到顾客因食用该批次韭菜包的饺子出现不适的反映,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黄岛区国才大馅饺子馆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罚〔2020〕72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按照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要求,黄岛区国才大馅饺子馆进行了原因排查和整改,现已整改完毕。
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德敏酒楼经营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8月12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中质华检测试检验有限公司对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德敏酒楼采购用于经营的芹菜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8月25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德敏酒楼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抽检样品的同批次产品已食用完毕。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德敏酒楼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材料,且采购的涉案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德敏酒楼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罚〔2020〕68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按照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要求,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德敏酒楼进行了原因排查和整改,现已整改完毕。
十一、黄岛区厨之家饭店经营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8月11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顺昌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对黄岛区厨之家饭店采购用于经营的韭菜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8月25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厨之家饭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抽检样品的同批次产品已食用完毕。
黄岛区厨之家饭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材料,且采购的涉案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黄岛区厨之家饭店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罚〔2020〕68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按照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要求,黄岛区厨之家饭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和整改,现已整改完毕。
十二、黄岛区德永记熏酱小酒家经营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8月12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顺昌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对黄岛区德永记熏酱小酒家采购用于经营的豇豆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8月24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德永记熏酱小酒家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抽检样品的同批次产品已食用完毕。
黄岛区德永记熏酱小酒家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材料,且采购的涉案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黄岛区德永记熏酱小酒家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罚〔2020〕69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按照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要求,黄岛区德永记熏酱小酒家进行了原因排查和整改,现已整改完毕。
十三、黄岛区弘顺农家大院经营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8月24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元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黄岛区弘顺农家大院采购用于经营的韭菜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9月2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弘顺农家大院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抽检样品的同批次产品已食用完毕。
黄岛区弘顺农家大院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材料,且采购的涉案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黄岛区弘顺农家大院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罚〔2020〕74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按照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要求,黄岛区弘顺农家大院进行了原因排查和整改,现已整改完毕。
十四、黄岛区明月果蔬园经营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8月24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元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黄岛区明月果蔬园经营的芹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9月2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明月果蔬园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抽检样品的同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
黄岛区明月果蔬园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无明显主观故意,涉案不合格食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规定,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黄岛区明月果蔬园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罚〔2020〕743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要求,黄岛区明月果蔬园进行了原因排查和问题整改,现已整改到位。
十五、青岛隆海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的小白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8月27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青岛隆海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用于经营的小白菜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9月11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隆海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抽检样品的同批次产品已食用完毕。
青岛隆海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罚。已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充分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青岛隆海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不罚〔2020〕696号)。
(三)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已对不合格小白菜的供货商另案处理。
十六、刘耀华经营的黄芥菜头、黑芥菜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8月11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元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刘耀华经营的黄芥菜头和黑芥菜头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际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8月26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刘耀华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抽检样品的同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
刘耀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涉案产品数量较少,当事人无主观故意,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规定,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刘耀华给予没收违法所得80元并处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罚〔2020〕677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要求,刘耀华进行了原因排查和问题整改,现已整改到位。
十七、青岛鑫贵都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称潍坊欣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脆萝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7月9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青岛鑫贵都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称潍坊欣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脆萝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亚硝酸盐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潍坊欣林食品有限公司申请复检,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维持初检结论。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7月23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鑫贵都商贸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抽检样品的同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
青岛鑫贵都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充分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青岛鑫贵都商贸有限公司免于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不罚〔2020〕700号)。
(三)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批次不合格情况通报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潍坊市寒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八、经济技术开发区齐振峰商店经营的面包麻花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6月10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经济技术开发区齐振峰商店经营的面包麻花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6月30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经济技术开发区齐振峰商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并对现场剩余的4袋同批次问题产品进行了扣押。
经济技术开发区齐振峰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充分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经济技术开发区齐振峰商店免于处罚,但依法没收其经营的4袋面包麻花(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不罚〔2020〕564号)。
(三)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批次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青岛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青黄市监移送〔2020〕76号)。
十九、黄岛区聚仁好吃食品店加工的炸牙签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7月15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世通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黄岛区聚仁好吃食品店加工经营的炸牙签肉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际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7月27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聚仁好吃食品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抽检样品的同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
黄岛区聚仁好吃食品店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涉案产品数量较少,当事人无主观故意,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规定,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黄岛区聚仁好吃食品店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1.2元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罚〔2020〕602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要求,黄岛区聚仁好吃食品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和问题整改,现已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