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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圣洲啤酒有限公司所产黑啤抽检不合格

时间:2020-12-28

信网12月25日讯 25日,青岛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20年第12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中,涉及黄岛区4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黄岛区乐购吧超市经营的、标称招远市百味佳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优质白砂糖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8月1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黄岛区乐购吧超市经营的、标称招远市百味佳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优质白砂糖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色值项目不符合GB GB/T 317-2018《白砂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招远市百味佳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青岛海关技术中心复检,维持初检结论。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8月14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乐购吧超市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产品,同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

黄岛区乐购吧超市经营值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优质白砂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对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确属不知道,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免于处罚条件。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黄岛区乐购吧超市免于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不罚〔2020〕559号)。

(三)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情况通报烟台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黄岛区哈尔博熊啤酒屋经营的、标称山东圣洲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华楞定精酿黑啤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8月14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黄岛区哈尔博熊啤酒屋经营的、标称山东圣洲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华楞定精酿黑啤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警示语标注项目不符合GB 2758-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9月3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哈尔博熊啤酒屋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产品,同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

黄岛区哈尔博熊啤酒屋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黄岛区哈尔博熊啤酒屋免于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不罚〔2020〕698号)。

(三)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情况通报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渔夫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经营的鲜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8月18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青岛渔夫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经营的鲜鸡蛋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青岛渔夫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青岛海关技术中心复检,维持初检结论。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9月1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渔夫花园酒店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产品,同批次产品已使用完毕。

青岛渔夫花园酒店有限公司采购不合格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青岛渔夫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免于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不罚〔2020〕699号)。

(三)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已对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供应商另案查处。

黄岛区张俊珍粮油店经营的、标称青岛蒙山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8月4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黄岛区张俊珍粮油店经营的、标称青岛蒙山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蛋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9月1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张俊珍粮油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产品,同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

黄岛区张俊珍粮油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黄岛区张俊珍粮油店免于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不罚〔2020〕722号)。

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情况通报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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