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6月25日讯 近日信网了解到,青岛富川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川公司”)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青岛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富川公司进行了处罚,处该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据悉,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李沧分局执法人员于5月11日,来到了富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富川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信网了解到,《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据天眼查企业信息网站显示,富川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17日,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加工:水性涂料(不含危险品),塑钢制品;批发、零售:五金机电(不含小轿车及乘用车),保温材料,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水性涂料(不含危险品),钢材,装饰材料,五金交电,电工器材。(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为落实,信网联系到了富川公司,该司工作人员表示,富川公司已经于5月12日提交了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由于目前工作人员正在老家,无法缴纳罚款,将尽快从老家回到青岛后进行缴纳。
信网记者 李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