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8月27日讯 (记者 顾青青)2020年,佳沃(青岛)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沃公司)与消费者之间因淘宝网店铺销售的“沃林牌蓝莓果干”引发了一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由于在一审、二审诉讼期间,法院发现消费者刘某在大批量购买涉案商品后又大批量退货并进行索赔,消费行为悖于常理。且结合其之前有多宗网络购物经历,以欺诈为由多次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其网络购物的认知能力远高于一般消费者。为此,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消费者刘某有关按购物款的三倍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
网站商品页面标明与专利宣传不一致
2017年2月26日,消费者刘某在青岛佳沃经营的淘宝网店铺购买了蓝莓干200盒,支付货款21600元。
随后,刘某发现购买的商品与淘宝网站商品展示页面上标明的“使用苹果汁替代白砂糖”的专利宣传情况不一致。“在佳沃公司淘宝网店商品展示页面上,这款商品标明专利号ZL201210429164.7.有‘佳沃经典蓝莓果干中使用苹果汁替代白砂糖并获得了专利’字样。我查到专利号ZL201210429164.7的专利特点是‘采用了脱酸脱色浓缩苹果清汁和海藻糖溶液混合液进行糖浸处理’,我看到的时候就以为商品采用上述专利生产。”
但根据《青岛市黄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佳沃公司在申请专利后,对专利配方进行了改进,用“乳酸钙”取代了“海藻糖”,并没有完全按照专利的要求生产。“并且青岛佳沃也承认在另一天猫旗舰店沃林牌蓝莓果干商品网页上以比较醒目的方式标注了“专利号ZL201210429164.7”,使人误以为该商品采用上述专利生产。为此,该公司曾因发布虚假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被处罚11065.02元。”
在发现商品存在问题后,消费者刘某向佳沃公司经营的淘宝网店铺发起了退货退款申请。商家接到申请后于2017年4月5日向其退款20520元,而对于剩余1080元商品已被食用,消费者刘某不要求退货退款。
随后,消费者刘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佳沃公司支付她3倍惩罚性赔偿金64800元。
商家:消费者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消费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消费者刘某与佳沃公司之间建立了有效的网络购物合同关系。且消费者在发现其购买商品与该商品在淘宝网站商品展示页面上标明的“使用苹果汁替代白砂糖”的专利宣传情况不一致后,双方已经协商完成退货、退款,合同已解除,并且刘某曾多次购买食品在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索赔。
据此,法院认为刘某对此类商品的认知能力远高于一般消费者,涉案商品存在的宣传与实际情况不一致问题不会对其造成误导,驳回了刘某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对于该判决消费者刘某并不认可,她认为佳沃公司在2012年生产涉案商品时就没有按照专利生产,却依然在电商网页上反复强调专利,“如果没有欺诈故意,为何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故意虚假宣传。并且行政机关已明确认定佳沃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并进行了处罚。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欺诈是根据经营者的单方行为认定的,只要经营者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就构成欺诈行为,所以认为佳沃公司属于欺诈。”
在二审中,青岛佳沃提出消费者刘某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消费者,且诉讼前公司已将部分货物退货,双方买卖关系已经不复存在。
佳沃公司应对违法事实予以改正
信网了解到,二审争议的焦点为青岛佳沃对涉案商品的宣传是否构成欺诈。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在大批量购买涉案商品后又大批量退货并进行索赔,其消费行为悖于常理,不符合一般理性消费者的正常消费习惯。且消费者有多宗网络购物经历,并以欺诈为由多次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其网络购物的认知能力远高于一般消费者。
针对佳沃公司是否构成欺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所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表明涉案产品的宣传足以导致其产生错误认识并对其意思表示之作出构成影响,从而亦无法作为影响买卖合同订立与否的决定性因素予以考量。“因此青岛佳沃的宣传虽有不当,但不足以对消费者刘某构成欺诈,消费者刘某主张三倍赔偿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二审法院指出规范和维护网络食品交易市场秩序是购买者和销售者应当共同履行的义务,人民法院的判决应当为维护网络食品交易市场秩序发挥导向作用,因此法院判决不应当支持和鼓励当事人从其不诚信行为中获利,而应当引导当事人诚信为人、诚信交易。“法院不支持消费者刘某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并不意味着青岛佳沃的行为合法,更不意味着可以免除青岛佳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青岛佳沃亦应当以此为戒,对相关行政监管机关确认的违法事实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