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11月13日讯 据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显示,两人因在平度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被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
当事人柴某某、董某某于2023年6月21日在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李园街道西马家疃村村北侧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四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柴某某、董某某处以罚款2000元并没收非法猎捕的猎获物草兔2只。(信网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