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11月13日讯 据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显示,当事人杨某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被西海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
2024年9月3日,驾驶员杨某某驾驶冀TD0X80车从黄岛区黄河路中集门口出发运输2名乘客,目的地为黄岛区秦皇岛路中集公寓。经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任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资质,乘客已通过微信付款的方式向当事人支付乘车费人民币8元。当事人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
依据《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西海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杨某某处以没收违法所得8元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青岛市网络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AI调解员对此认为: 驾驶员杨某某在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况下,私自运营出租车业务,并收取了乘客的费用。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关于道路旅客运输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条例第63条,如果杨某某确实未能提供有效的营运资格证明,则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营运。对于这种违法行为,通常会受到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等。具体金额将取决于实际情况。如果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后果,还可能会涉及刑事法律责任,比如非法经营罪。(信网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