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上旬,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发布2017年该庭审理的五起典型案例。希望通过介绍典型案件、分析法理的方式,让案例鲜活生动又充满教育意义,给未成年人提高法律意识、远离违法犯罪、提高自护能力提供有益帮助。
2017年3月1日起,晋源区法院成为太原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法院,该院专门设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截至2017年底,晋源区法院共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58件139人,审结56件136人。
为“美”染毒瘾,容留他人吸毒案
【案例】闫某(十六岁)为某职业高中在读学生,认为自己身材肥胖,爱美的她经常向朋友们询问减肥方法。一次偶然机会,闫某在朋友的聚会上听到有人说吸食一种毒品能收到减肥的奇效,不懂法律的她经过打听找到那个朋友并购买了几粒。经过一段时间,她对毒品有了依赖,且无法摆脱,被公安机关多次强制戒毒并给予行政处罚,仍然无法戒掉毒瘾,反而变本加厉邀请同学李某和孟某一起在自己的出租屋内多次吸食毒品。最终,闫某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
【典型意义】当前未成年人沾染毒品的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此类犯罪案件中大部分未成年人都处于青春叛逆期,或好奇心强,或交友不慎,则会被社会上的不良人员所蒙蔽而沾染毒品。有的甚至为了吸毒而帮助他人贩毒,从此走上一条不归路,毁了自己的一生。切记一定要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教育缺失,强制猥亵案
【案例】苏某(十七岁)因父母常年在外打工很少得到照顾,在被送往太原上学后,经常逃课光顾网吧。在一次上网过程中,他被一些黄色网站内容所吸引,后来经常在手机上寻找观看此类内容,导致苏某一段时间精神萎靡,平日无精打采。2017年7月的某天,无所事事的苏某路过本市一居民小区。正巧遇到打扮艳丽、面容姣好的耿某进入小区,遂尾随跟踪其来到电梯内,模仿网站中所描述的内容,持刀威胁并强迫耿某脱掉衣服任其猥亵后逃走,耿某及家人随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7月21日凌晨1时许,当苏某再次出现在该居民小区准备寻找作案对象时,被小区居民认出并抓获。法院认为,苏某采用胁迫方式,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最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嫌犯苏某来自农村家庭,父母将其送到外地上学,从未对孩子进行生理知识的教育。而对正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来说,对异性充满好奇,作为一个未成年人,辨别能力尚未成熟,且无法抵御网络资源给其带来的负面影响,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以满足自己的私欲。借此机会,我们也向家长、学校及社会各界发出倡议,面对处于青春期孩子对生理知识日益增长的兴趣,不应置之不理或选择性逃避,应当运用合理方式共同承担起积极引导的责任,消除他们对性知识的神秘感,让他们健康地度过青春期。
“约架”出气,故意伤害案
【案例】何某与王某、孙某、卫某、郭某五人均为十七八岁进城务工人员,在理发店做洗头小工。2016年10月,何某因招揽客人洗头与同事孙某、王某发生口角。当晚10时许,王某及孙某因口舌之争无法释怀,遂约郭某一起持甩棍找到何某、卫某理论,双方僵持不下且互不相让,以至发展到5人互相推搡互殴。打斗过程中,何某持木棒将王某牙齿打致脱落,其余人等也有不同程度的受伤。后经鉴定,王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一级,何某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而王某、郭某、孙某、卫某等人虽未构成犯罪,但均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未成年人出于生理发育和心理发育的特殊时期,社会经验不足,处事简单粗暴,加之心智尚不成熟,具有感情用事、容易冲动的特点。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案发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在遇到日常琐事发生纠纷的时候,不能冷静分析,为逞一时意气,相互“约架”斗殴,最终受到法律的惩处。希望青少年遇到“约架”这种幼稚的“约定”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打架并不能解决问题。
“哥们义气”,害人害己案
【案例】韩某、赵某、刘某、任某为某职业高中在校学生。2016年9月,韩某在校外因为一些琐事与张某发生争执,随即打电话叫其同学赵某、刘某、任某过来“助阵”,四人手持木棍等凶器追上已经离开现场的张某并对其拳打脚踢。经群众报警后,韩某等四人被公安机关控制。此次殴斗造成张某头部外伤致枕骨左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韩某、赵某、刘某、任某等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头部轻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期。
【典型意义】本案中仅仅因韩某称自己需要朋友帮忙教训一下被害人张某,赵某、刘某、任某便伸手“鼎力相助”,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受到了法律的严厉惩处。在日常生活中,与朋友互帮互助是应该的,也是传统道德的要求,但不加选择,一味的讲“哥们义气”,明知去打架可能触犯法律却还要追随,这是一种愚昧的表现,不仅帮助不了朋友,同时也害了自己。在生活中,如果发现朋友要做违法之事,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劝解,无法劝阻,也不要碍于情面参与犯罪。
偷食“禁果”,终酿“苦果”案
【案例】王某与常某系同学,并发展为早恋关系。王某在明知常某不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仍然与其发生性行为并致其怀孕。王某在带常某去做人流时,因费用过高二人发生争执后不欢而散,二人的恋爱关系也随之结束。常某怀孕的事情随着时日的增长被其母亲发现,在家人不断地追问下常某道出了真相,随后选择了报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最终,王某以构成强奸罪被判处刑罚。
【典型意义】少男少女在早恋中,往往为了表达浓情蜜意而不加控制自身行为,在他们看来这是正常的“恋爱行为”。殊不知自己还没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就发生性关系以至于酿下苦果,只能带给自身无尽的悔恨和痛苦。在日常教育中,家长和老师要对进入青春期的少男少女们及时作出正确的引导,告诉他们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通过合理的方式帮助孩子们度过美好的“花季雨季”。
本报记者 闫书敏 本报通讯员 刘婧 张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