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范围包括:截至2017年12月31日前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太原市2017年涉及“放管服效”改革规范性文件清理后保留的规范性文件。
具体包括: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涉及到非公有制经济的地方性法规;太原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涉及到非公有制经济的政府规章;太原市人民政府和办公厅以及市直各部门,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制定的涉及到非公有制经济的规范性文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的涉及到非公有制经济的规范性文件。
本次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先由各级各部门自行组织清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在经过清理意见论证、审核后,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并于2018年6月30日前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