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四部地方性法规中,《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范了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和管理行为,对消除城市道路交通的一大安全隐患意义重大;《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建立了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离任审计等制度和防治措施,对依法守护龙城绿水青山意义重大;《太原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对维护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促进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燃煤和其他高污染燃料、工业、扬尘、机动车排放等方面污染防治作出规定。
太原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张刚介绍,近年来,太原市出台的法规,在针对性、操作性、实效性以及法规的地方特色、克服部门利益法制化倾向上等方面,有了明显的提高和改进。其主要原因是,改变了法规草案由政府起草,人大审议的单一模式,逐步建立了由市人大法制委、有关专门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的联合起草组,提高了立法效率和质量。
张刚介绍道,随着民主法制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参与立法的热情也越来越高涨。其中,制定《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时,向社会发放了近3000份调查问卷,收集到建议500多条。对法规中涉及的单双号限行、电动车报废年限等核心条款和关键性问题,采取街头访问和电话随机调查等方式,深入了解群众意见,认真研究、吸纳,积极回应了社会公众的意愿和关切。在制定《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的过程中,充分听取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意见,拓宽民主立法的途径,使立法的制度设计更加完善,立法的效果也更加凸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