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至5月18日,太原市医保管理服务中心拟增加部分昂贵药品定点药店,符合准入条件的可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为减轻特殊疾病患者的医疗负担,进一步方便参保患者就医购药,太原市医保管理服务中心拟增加部分昂贵药品定点药店。按照《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定点药店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定点药店须具有为参保患者提供质量有保障的特殊药品,有能力实现系统化管理和系统对接,提供送药上门服务;具有部分抗肿瘤大额门诊特殊药品的经营服务能力,并通过抗肿瘤特殊药品药企的评估验收,在太原市内具备特殊药品的一级经销权,有与特殊药品相适应的物流、仓储等条件;具有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冷链运输能力,并应提供太原市辖区内送药上门服务,具备3台以上冷藏存储抗肿瘤特殊药品的设备,具有持续冷冻运输必须的冰袋和发电设备。药品陈列区内有防尘、防潮、防虫、防鼠、避光等设施设备,有符合要求的消防、安全设施。此外,应配备两名以上的专职执业药师。
购药后主动为参保患者提供有效规范的发票,打印特殊药品购药明细,明细单要确保参保患者姓名、药品商品名、通用名、剂型、价格、批号等信息准确完整。此外,定点药店应建立“抗肿瘤特殊药品处方登记本”,购药后要及时登记,留存处方并加盖“特殊药品专用章”。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大额门诊特殊药品定点药店资格:药店因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被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递交申请材料造假,有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督规定的;协议期间发生专业队伍严重不足、服务质量低下、被参保人举报药品质量问题或其他严重影响参保人特药待遇享受的情况;协议期间单方中途退出;未按责任医师有效处方配药,未按处方计量配药,超规定价格销售药品的;不配合经办机构监督管理,不配合驻点代表日常巡查工作的;年度考核不合格。本报记者 赵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