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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五年,经济适用房不允许上市交易

时间:2017-05-31
经济适用房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太原房管局规定,不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不允许上市交易。今年年初,太原的王先生夫妻看中了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一套110多平方米的房子,售价60万元。通过房产中介提供服务,王先生向房东支付了房屋首付款30万元。但在此之后,王先生看了房产证后发现买家的房子是经济适用房,5年内不得出售转让。对此,王先生寻求律师的帮助,他认为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卖家返还购房款30万元及利息。经适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面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适房的房地产权利人拥有有限产权。允许经济适用房在五年内转让将扰乱经济适用房管理秩序,进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应认定为无效。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张改云律师认为,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往往低于市场价,但是也有交易年限等政策限制。现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损害了国家及第三人的利益,应属无效。根据合同法,合同无效后,基于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上述案例中,卖方隐瞒房屋真实情况,未满年限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无效,卖家应归还购房款及利息。此外,记者获悉,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五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让经济适用房的,应向原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原住房保障机构予以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对于擅自转让的行为,除认定合同无效外,行政主管部门还应有其他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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