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30日,修订后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举行的第四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并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对村委会的职责、村民会议的职权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关键词:村委会职责
《办法》明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依法履行十一项职责。
这些职责具体包括:宣传和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建立健全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的各项制度,教育和督促村民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编制并组织实施本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相关惠民政策,支持村民发展生产,带领村民共同致富,建设美丽乡村;依法管理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积极发展村集体经济,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尊重、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活动自主权,并保障其合法权益;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兴办公益事业,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管理维护文化教育卫生体育设施,普及科技知识,传承乡贤文化,弘扬公序良俗,倡导移风易俗,丰富农村文化生活,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村民形成爱护环境、节约资源的生产方式、生活习惯和文明风气;动员和组织村民、驻村企业事业单位、非本村户籍居民等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和治理,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村社区民主协商;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之间、村民与非本村户籍居民之间、不同民族、不同宗教信仰村民之间的团结和谐和家庭和睦;协调与邻村、驻村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关键词:村民会议的职权
《办法》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提前十日通知村民,并公布会议议题和议程。
村民会议行使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审议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审议村民委员会财务收支、村务公开等情况的报告,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决定村民代表会议设立、村民代表推选办法、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事项,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的不适当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定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关键词:村务公开
按照《办法》,村委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委会应当在便于村民阅览的地点设置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公布十大事项,具体包括: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分工;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及村务监督情况;村委会的年度工作目标、工作安排、工作报告;本村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情况;村民委员会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管理的资产、资源等情况,退耕还林、耕地地力保护性补贴、资产承包租赁拍卖、村工程实施、土地征用等情况;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和补贴标准;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扶贫帮困、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情况;对村委会年度工作报告的审议情况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的民主评议情况;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布的其他事项。
村民小组应当设立组务公开栏,及时公布本组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
关键词:村委监督委员会
《办法》提出,村应当建立村务委员会。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八大事项进行监督。这些事项包括:村务决策和村务公开情况;村委会、村民小组代行管理的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情况,村级其他财务管理情况;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等工程项目立项、招标投标、预算决算、建设施工、质量验收情况;扶贫、社会救助等惠农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情况;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执行情况;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成员履行职责及廉洁自律情况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
本报记者贠娟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