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听取全省环保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针对我省在环保工作中存在的对绿色发展理念认识不足、政府环保法律责任落实不平衡、企业治污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建议我省要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重点检查环境影响评价等8个方面,实现执法检查全覆盖
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今年10月中旬至11月上旬,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赴忻州、晋中、长治、临汾开展执法检查,委托其他7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同步开展检查,实现执法检查全覆盖。
本次执法检查,重点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条例”)法律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及超标超总量排污、按日计罚、环境信息公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环评监测机构、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及犯罪等8个方面法律责任落实情况,推动政府、部门、企业切实担负起环境保护法律责任。
此次执法检查创新检查方式。在听取汇报,实地检查,与人大代表、企业代表、专家学者座谈交流的基础上,增加随机抽查、问卷调查、问题反馈、法律专家全程参与等方式,深入了解法律法规实施和法律责任落实情况。
实地检查4个设区市17个县(市、区)109个企业、项目,其中随机抽查73个企业、项目,发现环境违法问题29个。向政府、部门和企业发放法律法规问卷调查117份。就检查发现问题向政府作出反馈,共同推动环境违法问题整改落实,推动法律法规有效实施。
成立首家省级独立排污权交易中心,加大环境违法责任追究力度
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发现,全省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一法一条例”,特别是法律责任,环保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其中,我省成立了全国首家省级独立排污权交易中心,完成排污权交易1115宗、总成交额9.85亿元。完善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上收204个县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事权,新建36个水质监测自动站,全省1033家企业1968个排污点位安装自动监控。
我省环境违法责任追究力度加大。2015年以来,实施按日计罚案件173件、罚款1.67亿元,对违反排污许可制度立案查处97件、处罚1489.9万元,对超标超总量排污立案查处890件、处罚2.265亿元,对重点排污企业违反信息公开立案查处41件、处罚81.4万元。
2017年,查处四类典型环境违法案件1851起,位于全国前列。今年,开展查处违法排污“百日行动”,共查处3044家重点排污单位、处罚1.25亿元。开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2018利剑斩污”专项行动,截至9月底,立刑事案件219起,刑事拘留208人;查处行政案件669起,行政拘留461人。
健全环保督察机制,加大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失职失责严惩力度。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群众反映问题3584件,实施约谈1589人、问责1071人。省级环保督察全覆盖期间,集中处理4507件违法违规案件,批评问责1163人。
我省环保工作中存在企业治污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发现,我省在环保工作中还存在对绿色发展理念认识不足、运用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方式推进环保工作能力不足、政府环保法律责任落实不平衡、企业治污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其中,在政府环保法律责任中,存在“上热、中温、下冷”现象,环保压力传导和责任落实逐级递减,约束性指标完成压力很大。环境监管责任存在不到位、缺位现象,抽查中发现,排污许可证发放没有涵盖全部排污企业;有的地方违反环评制度,存在未批先建、违法生产行为;有的地方查处信息公开违法行为力度不大,部分重点企业排污信息公开不到位;有的地方存在环境监测数据作假行为;有的地方对违法企业“宽、松、软”,一些“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建筑扬尘和道路扬尘污染较为常见;追究相关人员失职失责力度不够;“行刑衔接”协作机制不完善,环保与公安部门未能形成优势互补、责任共担的工作格局。
此外,抽查中还发现,有的企业受经济利益驱使,没有有效落实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主体责任,没有树立自觉守法的环保诚信,不惜以违法排污换取经济利益。有的企业环保工作不主动不自觉,环境管理方式粗放,“跑、冒、滴、漏”屡见不鲜,有的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不配套,工艺技术设备落后,造成违法排污;有的企业没有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规定,超标超总量排污问题时有发生;有的企业想方设法逃避监管,偷排现象屡禁不止;有的企业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甚至个别企业无环保手续长期违法生产排污。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总责,严格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
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建议全省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落实法律责任、推进“一法一条例”全面贯彻实施。
全省各级政府要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总责,严格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将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责任底线,健全政府主导、行业主管、部门协调、属地管理的监管体系,强化环保牵头、有关部门负责的部门联动机制。
要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推进生态环保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细化落实环境保护法特别是法律责任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构建科学严密、系统完善的环保法律制度,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其中,要加快地方立法步伐。有地方立法权的人大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建立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体系,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和黑名单制度、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配套机制,打击损害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同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制度衔接。按照环境保护法和“两高”司法解释,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山西晚报记者 李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