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报讯(记者 许晶晶)近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凡2018年12月31日前在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应向登记机关报送2018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向登记机关提交2018年度报告。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在海关注册的报关单位、加工生产企业和有减免税设备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再通过海关相关业务平台报送海关年报,相关个体工商户也不适用纸质年报,改为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报送“多报合一”年报,年报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时间为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行通过互联网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sx.gsxt.gov.cn)报送年度报告,市场主体发现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有误的,应当在该年度报告报送截止日期6月30日之前及时更正,更正前后的内容同时公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录山西工商红盾网(http://home. sxaic.gov.cn/index.htm),点击“材料规范及文本—外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模块,下载“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按实际情况填写并由首席代表签字后,将相关年报资料一并提交登记机关。
市场主体对报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在本通告期限内依法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以及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将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依法向登记机关提交2018年度报告,或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将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