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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监察委员会对两名干部采取留置措施

时间:2017-04-18

本报4月17日讯(记者 李飞飞)日前,经山西省监察委员会批准,运城市监察委员会对运城市林业局调研员张驰采取留置措施,对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经山西省监察委员会批准,运城市监察委员会对运城市水务局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卫典臣采取留置措施,对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所谓“留置”措施,即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12月25日通过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此次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可采取的权责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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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与“双规”的实施主体、依据、期限各有不同

作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出现的新措施,留置权引发各方关注。其与“双规”有什么区别?在适用方面有何要求?还有哪些内容需要明确?制度反腐专家、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原副院长李永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双规”与留置在实施主体、依据、期限等方面都有不同。“双规”直接依据是1994年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称“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今年1月十八届中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施行)》中未对“双规”作出规定。在此之前,“双规”已经沿用了近23年。与此前的“双规”是党纪律检查机关依据条例采取的措施不同,留置是试点地区的国家监察机关依据全国人大授权采取的措施,目前非试点地区尚不可用。“‘双规’基本上没有明确固定期限的调查手段,虽然内部做过一些规定,但是外界对此并不了解”,李永忠表示,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的审查期限,留置的期限应为90日,并且可以延长一次。对于留置的实施程序,李永忠称,参照“双规”的规定,第一要求对重处分的人才“双规”,第二一般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才动用“双规”,第三对有可能出现泄露案情、串供、逃跑等意外情况的人采取“双规”,“对留置之所以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是因为它目前还是三个省试点采用的措施,将总结吸取‘双规’的经验教训,结合现实的反腐斗争的实际情况加以扬弃。”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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