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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女子来西安拉货被罚 自己车给自家店拉货属非法营运?

时间:2018-06-16

  6月10日,铜川的李女士开车拉着给自家商店购买的一些货物在华清路被运政部门拦住,运政部门以涉嫌非法营运为由将车辆暂扣。李女士不明白,用自己的车给自家的店拉货怎么会是非法营运呢?

  车主质疑:给自己店拉货也要处罚?

  李女士是铜川人,准备在铜川开一家杂货店,便在西安购买了一些装修材料和用于销售的商品。

  6月10日,李女士和丈夫将购买的东西一部分通过货运发往了铜川,剩下的货装在自家面包车上。两人驾车离开货运站不久,被运政执法人员拦住,执法人员查看了她车上的货物以及车辆手续后称,他们涉嫌非法营运。李女士向执法人员解释,车是自己的,货也是给她自家店拉的,可执法人员坚持认为她涉嫌非法营运,并对其车辆进行暂扣。

  根据李女士提供的资料,被暂扣的车牌为陕B28×××的面包车的所有人徐某某,徐某某是李女士前夫,两人离婚时协议该车归李女士所有。另外,根据李女士和丈夫的付款记录、购货清单以及发货清单可以证明货物是他们的。

  李女士说,如果是帮别人拉货赚钱是非法营运她没有异议,可她只是给自己拉货咋也要处罚,这让她无法理解。

  运管站:给自己商店拉货也具有商业性

  12日下午,西安市新城区交通运输管理站一位工作人员拿出了一份今年5月的媒体报道打印件,其中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对“自货自运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的问题答复称,是否“非法营运”主要有三个判断条件:执法对象是否具有道路货运的客观事实存在;道路运输活动是否为社会公众服务的;道路运输活动是否具有商业性质。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才会被认定为“非法营运”。针对“自家拉货”也有不同的认定标准。该工作人员举例称,如果是开自己的车买了电视机家用,电视机不在市场上流通,则不属于非法营运;如果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用自有车辆为生产经营自配送货物,货物会以某种形式再次进入市场流通,会发生费用结算,则属于非法营运。

  根据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5号令《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关于是否具有公共性:用自己的车为自己拉货,其运输货物并不是为其本人生产、生活服务,而是销售给社会公众,其进货或送货明显具有公共性。

  关于是否有商业性质:判断的关键不在于结果是否有金钱交易,而在于从事道路运输的目的是否追求利润。即便是为自己拉货,但其目的是为节省通过正规货运的运费,并且拉货的货物是为营利而非自用,节省的运费亦属于营利,足以看出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明显的商业性。

  因此,新城区运管站认为李女士涉嫌非法营运,按照相关规定将处以3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如果李女士拿不出这么多钱,可到户籍所在开具困难证明后酌情减少。

  省运管局:给自家商店拉货不算非法营运

  对于“给自家商店拉货属不属于非法营运”问题,华商报记者咨询了省运输管理局稽查总队。一工作人员明确表示,用自家车给自己商店拉货不属于非法营运,如果执法人员认为车主涉嫌非法营运,车主可以让执法人员提供证据证明车主非法营运的证据,这证据主要是“是否是给别人拉的货”、“是否有运费”,如果执法人员不能证明就不能认定为非法营运。

  12日,华商报记者向新城区运管站提出是否有掌握李女士拉货有运费的证据。对方表示,他们没有“有运费”的证据,但李女士在笔录上确认她把货物拉回去是用于销售的,这样的运输行为就具有商业性,就属于非法营运。

  昨日,记者了解到,针对新城区运管站所做的处罚,李女士已提起行政复议。 华商报记者 张成龙 李婧

编辑:王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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