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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山阳男子驾“黑”三轮撞伤无人看管的4岁娃 谁担责?

时间:2018-06-16

  【拍案说法】

  每起官司,都有让人悲悯或痛斥的地方,仔细剖析会让我们反省和思考;每件讼案,都有法理结合的感悟或体会,冷静分析能让我们懂法且守法。“拍案说法”栏目邀请判案法官优选最有价值的典型案例,用专业的法律视角为您解析其中的法理,为受众普及法律知识。

  本栏目由华商报商洛记者站、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办

  本期主持人:程娟

 

  2017年6月,陈某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无交强险、未按期检验、车辆制动装置不合格的农用三轮车,经过村庄时未降低车速,撞伤无人看管、正在马路中间玩耍的4岁娃刘某。刘某伤情严重,被送往西京医院治疗,住院花费19万元,被告给付6万元。

  事发后,山阳县交警大队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刘某父母带家中老人在陈某家居住多日索赔遭拒,原告伤情后经鉴定为3个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5.5万元。

  2018年2月10日,刘某家属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各项费用16万元。随后,承办法官多次沟通协调,刘某家属自愿让步,主动放弃在交强险中应赔偿的数额,陈某也积极配合,自愿达成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万元的调解协议,并对履行方式及期限进行了约定。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考虑本案赔偿数额大、被告经济状况一般,法官在征求受害人同意的情况下,对调解方案做以调整,能够达成调解,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原告作出的让步。在此提醒车主要遵章守纪,为自己的车辆投保交强险,切莫心存侥幸,造成不必要的经济负担。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如果未尽到监护职责而造成事故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王明:山阳县人民法院中村法庭庭长,二级法官,山阳县人民法院第一批员额法官。

编辑:王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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