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8岁的陈某是延安市安塞区楼坪乡人,农民。2018年2月12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延安市公安局安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依法逮捕,羁押于延安市安塞区看守所。
2016年2月至6月,陈某分3次在安塞区石峡峪沟枣园农场沟沟岔峁盗伐安塞区楼坪林场柏木原木7根,并驾驶自己的三轮摩托车将盗伐的柏木原木拉回家,放置于柴垛处。2017年9月28日至10月8日,陈某在安塞区高桥镇烧房砭村烧房砭山五里湾盗伐安塞区楼坪林场柏木原木1根,在楼坪石峡峪沟甘洛沟对面山畔后洼盗伐安塞区楼坪林场柏木原木9根,后陈某分4次驾驶自己的三轮摩托车将盗伐的柏木原木拉回家,放置于院内。
2017年12月10日,陈某通过白某介绍准备将盗伐的17根柏木原木以16000元的价格卖给高某。同日22时40分,陈某驾驶张某的陕J467××号五菱昌河车,准备将盗伐的17根柏木原木给高某送至安塞区,途经高桥镇鲍家湾村时被查获。经鉴定,被盗伐的17根柏木原木材积为0.716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为2.386立方米,柏木原木价格为7300元。案发后,被盗伐的17根柏木原木已返还延安市安塞区林业局。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陈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随案移交三轮摩托车一辆、马刀锯一把系作案工具,应当依法予以没收。鉴于陈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陈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华商报记者 祁铭
编辑:王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