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几万元欠账,公然抗拒法院执行,最终被罚款60万元。近日,岚皋法院向重庆市新绿公司宣布并送达罚款决定书,并将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划拨至法院涉案账户,这是该院建院以来对被执行人开出的最高额罚单。
耿某、李某,均系陕西岚皋人。去年为该县民堰公路改建工程分别运送和提供砂石料,因费用结算问题与工程方重庆市新绿公司产生纠纷。遂诉至法院,经公开审理,岚皋法院依法分别判决被告公司向耿某支付运费1.35万元、向李某支付砂石料款3万元。履行期届满后,被告仍无任何给付行为,遂该二人向岚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院依法立案执行,首先依照诉讼中被告提供的公司地址向其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因公司迁址,邮件被退回。办案人员遂决定前往重庆送达,为确定送达地址,出发前查询到被执行人法人代表牟某的手机号码,试图与其取得联系,但拨打数次对方都未接听。无奈,办案人员只能通过手机短信通知牟某,责令其限期履行。牟某知悉短信内容,仍未履行。办案人员遂立即奔赴重庆,从工商部门得知该公司新址尚未登记备案。期间,办案人员数次拨打牟某电话才得以与其通话,要求其提供公司地址,并耐心告知相关法律规定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但牟某断然拒绝,公然叫嚣,态度粗横。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法院工作,以“无视”方式对待执行工作,且态度恶劣,藐视法律,缺乏对法律的尊重和敬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书。
华商记者 钱欣欣 通讯员 全世杰
编辑:华商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