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海资讯
首页 > 国内资讯 > 陕西新闻

宝鸡一般工商业用电每度降低7.74分

时间:2018-09-13

  9月13日,宝鸡市物价局召开会议,落实国家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下降10%的目标要求,将我省四次降低电价的政策红利传导给终端用户,目前,全省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每度电降低7.74分。

  一般工商业用电每度降7.74分

  从宝鸡市物价局了解到,为坚决落实国务院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下降10%”的目标要求,减轻用电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严格落实国家电价政策。

  此项工作大致分为四个方面:一是等额传导政策红利。自2018年8月1日起,宝鸡相关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要将今年以来我省四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降低7.74分)的政策红利等额传导给终端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截留,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

  二是严格执行目录电价。自2018年11月1日起,省内商业综合体、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应按我省目录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不得通过转供电赢利。

  三是认真做好电费分摊公示。转供电主体选择按照公平分摊电费方式进行规范并收取电费的,应在向用户开据的票据中将执行国家销售目录电价应收取的电费、公用设施用电分摊电费、损耗分摊电费标单独列示,向电网企业缴纳的与用户相关的电费以及向用户收取的电费,应在用户缴纳电费场所或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让用户明明白白缴费。

  违反法规企业将重罚

  四是法律责任。违反相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转供电主体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对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和通过转供电赢利的供电主体,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通过媒体对其公开曝光。

  2.对未落实电费收费公示的供电主体,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对以上两项的处罚,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八款规定,将从重予以处罚。

  据悉,此次政策对企业以及广大居民都有切实的优惠,以宝鸡某大型商场为例,每月用电在百万度以上,降价后每月电费能少缴数万元。小区居民由物业公司收取的公摊电费等也将降低,并且要按规定进行公示。

  华商报记者 张宝龙

编辑:华商报供稿

  • 上一篇:今日起安康市天然气价格降至2.15元/立方米
  • 下一篇:打造营商环境 渭滨警方破获涉黑案件7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