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县男子高某网上购买扑克机等游戏设备放在出租屋内供人赌博,被民警例行检查中抓了现行,现场查获赌资2000余元。案发后,高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获刑10个月,缓期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17年6月初,勉县男子高某购买了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扑克机1台、捕鱼机1台放置家中供人赌博。同年7月初,高某将网购电子游戏机放置于其承租的同组村民王某家一间出租屋内供人赌博,雇佣同村人刘某负责上分、下分退钱、添茶倒水等服务。
2017年9月7日晚,勉县公安局民警在例行检查时发现杨某某在扑克机上进行赌博活动,随即进行了查处,现场查获赌资2430元。后经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鉴定,高某所购扑克机和捕鱼机是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
勉县法院认为,高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游戏机为赌博工具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寄语>>>
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游戏机为赌博工具开设赌场,将构成开设赌场罪,最终害人害己。 通讯员 庄淑娴
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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