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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男子欠下4万多货款承诺分期付 拖延支付被起诉

时间:2018-10-18

  2015年开始,李某陆续从汉中某商贸公司处购买商品。至当年8月20日,李某尚欠汉中某商贸公司货款49180元。李某出具欠条一张,书面承诺按月分期支付,在2016年年底还清。但在出具欠条后,李某以种种借口拖延支付,后被诉至法院。

  2015年8月20日,李某向汉中某商贸公司方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欠到张某商行烟酒款46000元(大写肆万陆仟元)。此欠款因为个人经济原因,按分期形式支付(每月还)。总款定于2016年年底还清”。后来,李某未按约向汉中某商贸公司付款,后者遂诉至汉台区人民法院。

  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向原告汉中某商贸公司出具的欠条,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原告按合同约定已履行了交货义务,但被告却未按约定支付货款,为此被告应承担付款的民事责任。现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货款49180元,对其中案涉欠条载明的46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对余下3180元,系原告提举的销货清单上载明的数额,在庭审中,原告称其系与被告结算时漏算的,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汉台法院对该3180元不予支持。被告李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既不到庭应诉,也不向法庭举证,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限被告李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某商贸公司支付货款46000元;驳回原告某商贸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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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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