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的快速发展虽然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便利,但忽视交通安全也会给人留下终身遗憾。李某今年33岁,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2018年5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经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4日被榆阳法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2018年5月1日15时20分许,李某驾驶蒙K小型越野车沿榆林市榆阳区小壕兔乡刀红路由东向西行驶至3km+30m处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孟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孟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受伤。
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李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孟某无责任。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事故发生后经协商,由李某赔偿死者亲属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83万元(已兑现),孟某亲属对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李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李某在公安侦查、起诉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同时积极对孟某亲属予以赔偿,得到谅解,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为了维护交通运输的安全,打击刑事犯罪,判决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
华商报记者 余林 通讯员 张瑜
编辑:华商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