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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800多万元未入单位账户 洋县男子被判14年

时间:2019-01-02

  近日,洋县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傅某某贪污罪一案,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2007年5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傅某某在担任某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代表人期间,在按照相关部门要求为洋县影视大楼建设项目协调资金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以修建影视大厦投资、门面房租赁及借款的方式,以单位名义收取他人资金861.8万元,未入单位账户,私自侵吞挥霍使用,致使该861.8万元款项无法追回。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贪污罪。

  因为该案涉案标的861.8万元,系洋县法院建院以来审理的涉案金额最大的职务犯罪案件,且受害人数较多,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巨大,为确保庭审效果,洋县法院高度重视,依法组成大合议庭进行审理,依法公开进行审理,并作出了前述判决。华商报记者周金柱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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