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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一年前因醉驾被警方处理 如今使用假证再上路

时间:2019-01-19

  在陕西省公安交管部门开展的“三秦平安春运”道路交通安全攻坚行动中,1月16日,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民警查获一起驾证被吊销后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严重违法案件。

  1月16日上午10时45分许,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民警在新区南出口交警执法站执勤时,接到预警:一辆车牌号为陕AU30F8的白色小型轿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异常(显示吊销状态),民警迅速进行拦截,于10时45分在该执勤点将该车成功拦截。驾驶人李某锋出示了驾驶证,民警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其驾驶证处于吊销状态,驾驶证证芯编号不符,民警怀疑其涉嫌使用伪造驾驶证。后将李某锋带回大队办案区进一步核查:该车驾驶人李某锋(男,驾驶证号:610502XXXXXX661X,渭南市临渭区人)对其使用伪造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更离奇的是2017年11月30日李某锋因为醉驾被渭南公安交管部门处理过。谁知不到一年多时间,在驾证吊销后又使用伪造的驾驶证开车上路行驶,又被铜川公安交管部门查获。

  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民警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二)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后驾驶摩托车的处三百元罚款,驾驶营运载客汽车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县级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之规定。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六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报请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依法合并对李某锋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六千元,收缴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华商报记者 袁小锋 实习记者 田怡心 通讯员 崔英海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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