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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挖承包地里古墓 三原一男子被判刑

时间:2019-04-17

  听说自家承包地里有古墓,三原一男子找来挖掘机盗掘古墓。日前,该男子因犯盗掘古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37岁的男子王某是三原县高渠乡西鉴村村民,从事苗圃种植。2017年9月,王某租用本村一村民土地种植菊花。2018年10月,王某在与有盗墓经验的人协商后,认为自己种植的这片菊花地里可能有古墓葬,遂于10月24日用盗掘古墓所用的探杆在该菊花地里进行探测,发现墓葬的具体位置并开始人工挖掘,并挖出一块刻有花纹的石板。第二天,王某雇佣挖掘机再次挖出雕刻有龙纹、水纹等图案的石刻共六件。就在其作案过程中,被闻讯赶来的三原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

  经陕西省文物鉴定研究中心鉴定:王某所挖掘的古墓葬属于明末清初古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科学研究价值,所盗掘的六块石刻为明末清初一般文物。王某盗掘行为破坏了墓葬结构和墓葬埋葬信息资料的完整性,对墓葬所反映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造成一定损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经过与有盗墓经验的人联系,并确定自己租赁的土地上有古墓葬的情况下,采用先人工挖掘,后雇佣挖掘机挖掘的方式盗掘明末清初具有一定历史、科学研究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随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华商记者 王斌 通讯员 张莹 唐香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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