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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恶势力犯罪团伙14人被判刑 曾在公众场所持械聚众斗殴

时间:2019-05-28

5月28日,宝塔区法院在延安枣园宾馆依法集中公开开庭宣判了由宝塔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以朱慧军为首的十四人被告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

宝塔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宝塔区各乡镇办事处及部分市、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媒体记者、群众近千人参加了庭审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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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朱慧军、吴浪涛、高王宁、史磊、徐鹏、苏二毛、杨军军、谢万轩、左帅、杜科、白云、张浩、赵星、刘峰的犯罪事实与罪名与查明的事实一致。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被告人朱慧军参与作案6次,被告人吴浪涛参与作案3次,被告人高王宁、史磊参与作案2次,被告人杨军军、张浩参与作案2次,被告人徐鹏、苏二毛、谢万轩、左帅、杜科、白云、张浩、赵星、刘峰参与作案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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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判处被告人朱慧军犯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其犯罪所得赃款,由公安机关查清后依法予以追缴;

被告人吴浪涛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被告人高王宁犯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史磊犯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又个六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徐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苏二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其余被告人杨军军、谢万轩、左帅、杜科、白云、张浩、赵星、刘峰被分别以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判处四年又六个月至一年又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实习生 张晗 华商记者 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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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二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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