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洛市山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肖某犯交通肇事罪作出不起诉处理。
肖某驾车载女儿回家的途中,在弯道处因速度过快致车辆驶出路面,翻入河中。肖某从车内逃出后急忙将受伤的女儿送往医院,但女儿已经不幸死亡。
根据法律规定,肖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本案案情特殊,被害人系犯罪嫌疑人的女儿,悲剧发生后,肖某的妻子都对肖某的行为出具了书面谅解书,认为肖某也是受害者,对肖某的过错表示完全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能对肖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肖某在本案中具有自首情节,有认罪悔罪表现,案发后积极救助被害人,无刑事前科,系初犯、偶犯,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等情况。
同时本案系过失犯罪,嫌疑人主观并无恶意,且被害人系其女儿,肖某既是犯罪嫌疑人也是被害人家属。案件社会危害性小,没有人身危险性,犯罪情节轻微,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最终对肖某作出了不起诉处理。
(LK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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