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市民向市长信箱写信称光辉社区佳坤物业管理公司乱收停车费,信件内容中描述:光辉社区c1区住户称8月18日中午开车在出小区后门时(靠近汉师附小刚光辉社区分校)被保安拦住,并被告知要收20元停车费,说是进入小区一个小时内不收费,超过一个小时收10元钱,不交就不准出门。
最终,交了10元钱才放行。作为业主在小区内公共场地停车(不是停车位)停车还需要缴费吗?保安有权收取停车费吗?停车一个小时就要10元钱,这个停车费标准是谁制定的?
汉台区政府回复如下
光辉社区C1区除前期开发公司建设的地上配套车库外,无停放汽车专用区域。为了方便业主装修运送货物,物业公司给运货车辆提供了免费服务,但对长期停放小区内占用公共通道的车辆,以收取停车费形式管理乱停车现象。该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未签订相关授权协议。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收取场地占用费、收取标准和用途等事项。
业主大会决定收取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的,场地占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
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的收取标准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机动车辆的,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机动车辆的正常通行。
依据以上规定,物业公司不得在业主大会未决定、业主委员会没有委托的情况下,随意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乱收取停车费用。
我局已责令该物业公司将收取的停车费退还给投诉人,并要求其严守法律规范,守法经营,不得侵害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WT)
编辑:二三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