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起因
原告刘晓英现年77岁高龄,无劳动能力,老伴沈某去世多年,二儿子沈海也因病去世。大儿子沈林因为是沈某与前妻所生,对刘晓英不尽赡养义务。
二儿媳因为沈海去世,自己没有赡养义务,也表示不赡养刘晓英。三儿子沈山一家人在外地打工,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刘晓英的赡养问题经村委会多次处理均未果,现原告刘晓英无家可归,暂住于女儿沈小某家中,沈小某丈夫及女儿也对此事也颇有微词,因无法解决刘晓英赡养问题,刘晓英遂诉至法庭。
案件处理结果
由沈林每月给付刘晓英生活费400元、刘晓英与沈山共同居住生活,沈小某每月给付刘晓英200元生活费,并不时照顾母亲的生活起居,丧偶儿媳古某(沈海妻子)每月给付刘晓英生活费100元,并照顾母亲的生活起居。
案件效果
刘晓英有安身之所,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各赡养义务人尽心尽力赡养老人刘晓英,对刘晓英无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古某主动承担起负担老人生活费和照顾老人生活起居的重担。
百善孝为先,案件办理有效解决了老人的赡养问题,推进了新民风建设,宣扬了中华传统美德,还让更多的群众切实体会到了司法的公正与庄严,对提升群众的法治观念、伦理道德和家庭责任感具有极其重大和深远的意义。
来源:汉阴县人民法院
(DHH)
编辑:二三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