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坟时,不慎引发大火,造成近5公顷林木被烧毁,近日,勉县男子胡某被判刑。
根据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7日11时许,胡某驾驶摩托车带女儿胡欢欢到勉县周家山镇留旗营村七组龙王沟(小地名坟园梁)给先辈上坟。上坟过程中,胡某用随身携带的一个绿色红星牌塑料打火机点燃蜡、纸,用以祭拜先辈。因当日风大,被胡某点燃的纸不慎将坟头杂草引燃,胡某立即进行扑救,但未能控制火势,火势随后蔓延至附近林地。
12点48分,胡某电话向留旗营村主任刘敏求助,刘敏立即组织村民前往扑救。15时左右,胡某电话联系张伍生,请张伍生联系黑潭子森林派出所民警。张伍生随后联系了黑潭子森林派出所民警,并转达了请求从轻处罚的意愿。16时左右,大火被扑灭。2016年2月16日,胡某自愿支付参与扑火人员报酬,并对被害人和集体作出经济赔偿。
经勉县林业勘测设计队技术调查认定:森林火灾于2016年2月7日12时40分许发生,地点位于周家山镇留旗营村七组龙王沟山场,小地名坟园梁。火灾区域树种以马尾松、油松为主,还有少量侧柏及栎类。本次火灾过火面积4.8公顷,其中疏林面积4公顷,有林面积0.8公顷。
近日,勉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最终,胡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华商记者 周金柱 通讯员 庄淑娴
编辑:华商报供稿